冀粮粮储〔2022〕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改革发展局:
为规范全省粮食收购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粮食收购是粮食经营者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活动,涉及到广大种粮农民的切身利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执行《条例》,切实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加强收购市场监管,保护农民利益,优化营商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管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粮食购销过程中不明码标价、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制定公示牌。为便于企业执行、部门监管和群众监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粮食收购质价标准公示牌》(样式见附件)。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公示牌制作样式告知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求粮食经营者自行制作字迹清晰、大小合适的公示牌,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四、加强市场监管。当前,正值秋粮收购旺季。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者特别是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的企业加强《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经营;严厉查处粮食收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
源:中华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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